今天给各位分享中保协官网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中保协官网保险条款产品报备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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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根据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监管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是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中保协在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第四条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原则,坚持及时原则,坚持风险揭示原则。
第二章披露主体
第五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是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的主体,具体履行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的义务:
(一)根据行业统一部署和节奏,推动信息披露工作;
(二)及时披露信息;
(三)确保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要求。
第六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对与其合作的专业中介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对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
第三章披露内容
第七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机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公司全称、公司简称;
(二)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站名称、网址,包括APP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
(三)已设立二级分公司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等;
(四)客户服务及消费者投诉电话;
(五)公司信息披露网址;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中保协专栏里披露机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设立时间、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二)自办以及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网站名称、网址、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在中国保监会备案时间,以及产品销售名称、在中国保监会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名称、主办者住所所在地。
第九条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合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网站信息,包括:
(一)网站全称、简称和网址;
(二)网站备案信息;
(三)业务合作范围;
(四)合作保险产品情况:实际销售名称以及中国保监会备案名称。
第十条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合作第三方网络平台信息,包括:
(一)第三方网络平台全称、简称和网址;
(二)第三方网络平台备案信息;
(三)业务合作范围;
(四)合作保险产品情况:实际销售名称以及中国保监会注册或备案名称。
第十一条披露项目根据市场情况可以进行动态调整,保障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披露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照中保协统一的部署和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照要求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及时填报互联网信息披露系统相关披露信息,进行披露信息进行日常维护。
第十四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不得删除历史形成的披露信息,包括合作机构、保险产品,便于保险消费者进行历史查询。
第十五条原则上,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事前披露信息。对于合作期限或销售期限在10
个工作日以内的合作机构或保险产品,允许事后披露信息,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对本细则实施之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向中保协申请信息披露。
第五章披露的管理与责任
第十七条各保险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分管领导为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八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组织和协调保险机构的信息披露,并负责与中保协的工作对接。
第十九条信息披露遵循“谁披露,谁负责”的原则。保险产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由保险公司全权负责。
第二十条
如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未能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信息,或者披露信息不及时,导致出现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按照中保协行业自律相关管理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上报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一条中保协在信息披露专栏可以进行风险揭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根据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监管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是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中保协在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第四条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原则,坚持及时原则,坚持风险揭示原则。
第二章披露主体
第五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是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的主体,具体履行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的义务:
(一)根据行业统一部署和节奏,推动信息披露工作;
(二)及时披露信息;
(三)确保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要求。
第六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对与其合作的专业中介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对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
第三章披露内容
第七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机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公司全称、公司简称;
(二)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站名称、网址,包括APP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
(三)已设立二级分公司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等;
(四)客户服务及消费者投诉电话;
(五)公司信息披露网址;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中保协专栏里披露机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设立时间、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二)自办以及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网站名称、网址、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在中国保监会备案时间,以及产品销售名称、在中国保监会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名称、主办者住所所在地。
第九条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合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网站信息,包括:
(一)网站全称、简称和网址;
(二)网站备案信息;
(三)业务合作范围;
(四)合作保险产品情况:实际销售名称以及中国保监会备案名称。
第十条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合作第三方网络平台信息,包括:
(一)第三方网络平台全称、简称和网址;
(二)第三方网络平台备案信息;
(三)业务合作范围;
(四)合作保险产品情况:实际销售名称以及中国保监会注册或备案名称。
第十一条披露项目根据市场情况可以进行动态调整,保障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披露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照中保协统一的部署和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照要求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及时填报互联网信息披露系统相关披露信息,进行披露信息进行日常维护。
第十四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不得删除历史形成的披露信息,包括合作机构、保险产品,便于保险消费者进行历史查询。
第十五条原则上,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事前披露信息。对于合作期限或销售期限在10
个工作日以内的合作机构或保险产品,允许事后披露信息,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对本细则实施之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向中保协申请信息披露。
第五章披露的管理与责任
第十七条各保险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分管领导为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八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组织和协调保险机构的信息披露,并负责与中保协的工作对接。
第十九条信息披露遵循“谁披露,谁负责”的原则。保险产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由保险公司全权负责。
第二十条
如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未能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信息,或者披露信息不及时,导致出现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按照中保协行业自律相关管理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上报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一条中保协在信息披露专栏可以进行风险揭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您好,购买保险后保单并不是当时就会下来,合同需要几天的打印时间,一切资料交给保险公司后才会打印并下发合同。
保单的查询有以下几种方式:
1.保险公司官网查询:
直接进入保险公司官网的服务中心,然后登录个人账户,找到保单查询一项,点击即可查询您的保单信息,账户名通常为用户名/身份证/手机号/邮箱等。
2.保险公司APP查询:
有的保险公司已经开发好了供客户使用的APP,里面也会包含保单查询功能的。比如平安保险有一个“平安金管家”,成功登录进入界面后,点击右下角“我的”,并找到保单查询即可查询个人保单相关信息。
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公众号查询:
一些投保人可能会在几家不同的保险公司去购买保险,为了让这部分朋友在查询自己的保单时不那么麻烦,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开发了一个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保险万事通,在这个公众号的保单查询结果会显示个人名义在境内买的所有保单。
4.柜台查询:
携带自己的身份证号或保单号在保险公司的营业网点查询;
5.直接向保单服务人员查询:
用户可以直接致电给您的保险代理人,让代理人来告诉您名下保单的实际情况;
6. 电话查询:
直接致电客服中心可以解决保险产品的相关问题,包括如何查询保单。
此外,如果您是在中保协会提供的官方平台查询的保单,以下几种情况的保单是查询不到的:
1、新购买的保单,1天后才能查询;
2、失效时间超过7天的保单;
3、少数早期购买的保单;
4、保额低于1000元的保单;
5、海外、港澳台非身份证购买的保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根据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监管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是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中保协在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第四条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原则,坚持及时原则,坚持风险揭示原则。
第二章披露主体
第五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是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的主体,具体履行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的义务:
(一)根据行业统一部署和节奏,推动信息披露工作;
(二)及时披露信息;
(三)确保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要求。
第六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对与其合作的专业中介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对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
第三章披露内容
第七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机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公司全称、公司简称;
(二)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站名称、网址,包括APP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
(三)已设立二级分公司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等;
(四)客户服务及消费者投诉电话;
(五)公司信息披露网址;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中保协专栏里披露机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设立时间、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二)自办以及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网站名称、网址、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在中国保监会备案时间,以及产品销售名称、在中国保监会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名称、主办者住所所在地。
第九条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合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网站信息,包括:
(一)网站全称、简称和网址;
(二)网站备案信息;
(三)业务合作范围;
(四)合作保险产品情况:实际销售名称以及中国保监会备案名称。
第十条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合作第三方网络平台信息,包括:
(一)第三方网络平台全称、简称和网址;
(二)第三方网络平台备案信息;
(三)业务合作范围;
(四)合作保险产品情况:实际销售名称以及中国保监会注册或备案名称。
第十一条披露项目根据市场情况可以进行动态调整,保障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披露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照中保协统一的部署和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照要求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及时填报互联网信息披露系统相关披露信息,进行披露信息进行日常维护。
第十四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不得删除历史形成的披露信息,包括合作机构、保险产品,便于保险消费者进行历史查询。
第十五条原则上,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事前披露信息。对于合作期限或销售期限在10
个工作日以内的合作机构或保险产品,允许事后披露信息,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对本细则实施之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向中保协申请信息披露。
第五章披露的管理与责任
第十七条各保险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分管领导为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八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组织和协调保险机构的信息披露,并负责与中保协的工作对接。
第十九条信息披露遵循“谁披露,谁负责”的原则。保险产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由保险公司全权负责。
第二十条
如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未能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信息,或者披露信息不及时,导致出现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按照中保协行业自律相关管理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上报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一条中保协在信息披露专栏可以进行风险揭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投诉保险公司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向银保监会投诉,二是向保险公司投诉,三是向保险协会投诉。
一、向银保监会投诉。
银保监会为保险消费者开通了一条全国统一维权热线12378(或邮寄投诉材料到银保监会),其主要作用就是接受保险消费者维权投诉。如果我们可以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保险公司确实存在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银保监会收到投诉且审核通过后,会协助我们维权。银保监会向保险公司发出警告,严重的话会进行谈话。
特别注意,以下情况银保监会不会予以受理。(一)投诉不是由保险消费者本人或者保险消费者的受托人提出的不受理。保险消费者是指保险的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和保单所有人。(二)已经受理的投诉,在处理期限内保险消费者再次提出同一投诉且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不受理。(三)已经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再次提出提出同一投诉且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不受理。如果再次提出的同一投诉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且需要查证的,会进行合并处理,但处理时限重新开始计算。(四)属于保险消费投诉,但不属于保监会职责的,不会受理,但会转到相关单位处理。(五)不属于保险消费相关,也不属于保监会职责的,不会受理。
二、向保险公司(总部)投诉。
如果是遇到业务员误导销售的话,可直接向所在的保险公司投诉,可通过电话、微信公众号、官网、官方APP投诉,或者也可以去保险公司网点进行投诉,一般只要确定业务员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保险公司都会及时处理。
三、向保险协会投诉。
中国保险协会简称中保协,是经中国银保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统一,并在国家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中国保险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该组织可协调会员与保险消费者的关系,维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参考文献:
“如何投诉保险公司?”
“投诉保险公司最有效的方法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根据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监管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是在中国保监会的指导下,中保协在官方网站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第四条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原则,坚持及时原则,坚持风险揭示原则。
第二章披露主体
第五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是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的主体,具体履行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的义务:
(一)根据行业统一部署和节奏,推动信息披露工作;
(二)及时披露信息;
(三)确保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要求。
第六条
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对与其合作的专业中介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对其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信息进行披露。
第三章披露内容
第七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机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公司全称、公司简称;
(二)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站名称、网址,包括APP名称、微信公众号名称;
(三)已设立二级分公司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等;
(四)客户服务及消费者投诉电话;
(五)公司信息披露网址;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中保协专栏里披露机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设立时间、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二)自办以及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网站名称、网址、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在中国保监会备案时间,以及产品销售名称、在中国保监会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名称、主办者住所所在地。
第九条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合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网站信息,包括:
(一)网站全称、简称和网址;
(二)网站备案信息;
(三)业务合作范围;
(四)合作保险产品情况:实际销售名称以及中国保监会备案名称。
第十条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在中保协披露专栏里披露合作第三方网络平台信息,包括:
(一)第三方网络平台全称、简称和网址;
(二)第三方网络平台备案信息;
(三)业务合作范围;
(四)合作保险产品情况:实际销售名称以及中国保监会注册或备案名称。
第十一条披露项目根据市场情况可以进行动态调整,保障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披露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照中保协统一的部署和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照要求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及时填报互联网信息披露系统相关披露信息,进行披露信息进行日常维护。
第十四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不得删除历史形成的披露信息,包括合作机构、保险产品,便于保险消费者进行历史查询。
第十五条原则上,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事前披露信息。对于合作期限或销售期限在10
个工作日以内的合作机构或保险产品,允许事后披露信息,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对本细则实施之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向中保协申请信息披露。
第五章披露的管理与责任
第十七条各保险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分管领导为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八条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组织和协调保险机构的信息披露,并负责与中保协的工作对接。
第十九条信息披露遵循“谁披露,谁负责”的原则。保险产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由保险公司全权负责。
第二十条
如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未能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信息,或者披露信息不及时,导致出现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按照中保协行业自律相关管理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上报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一条中保协在信息披露专栏可以进行风险揭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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