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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八(第二百零八章)

发布于:2022-12-20 作者:沫沫 阅读: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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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有什么?

对于 刑事诉讼法 我们大家肯定并不陌生,因为我们身边和刑事诉讼法有牵扯的案例也是非常的多的。刑事诉讼法一般情况都是需要对当事人进行 传唤 的,我们国家对于刑事诉讼法也是有着很多的规定的。那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有什么呢? 208条,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 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 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 公诉 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是指县级人民法院,可以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使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审理,必须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 、单处 罚金 或免于刑事处分”的实体要件和“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的程序要件。 因此简易程序并不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或免于刑事处分,当中有“可能”两字,在审判中,如果不适用了,可由简易程序转一般程序。 立案 、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 案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 犯罪嫌疑人 ,应当按照管辖范围, 立案侦查 。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自首 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于 自诉案件 ,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 代理 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 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是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进行相关的规定的。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大家关心的程度是很高的,因为很贴近我们的生活。对于这个规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是规定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刑事诉讼法案件的相关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有那些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刑法第二百零八条

《刑法》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新的民事诉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扩展资料

分析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该条规定的是检察院对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实行法律监督的权力。按理说法律监督权与当事人的申请监督权不存在冲突,相反二者本应并存。法律监督权为申请监督权提供实现的手段和方式,申请监督权为法律监督权的行使提供渠道和接口。

从当事人角度看,申请再审权与申请监督权有行使的顺序问题,但并不意味着申请再审权的丧失,申请监督权便当然丧失。从法律监督的角度看,检察机关更不应认为当事人申请监督权已丧失便不进行监督了。也就是说,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监督权力不应受限于当事人的申请,不应依赖于当事人申请监督权的行使。即使当事人不行使申请监督权或者当事人的申请监督权已不能行使,仍应不妨碍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监督。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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